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3份
2、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申请人的简历及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3份(核对原件)
4、律师事务所地址及住所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契税证明,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和房主的房产证明)(核对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定的资产证明(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且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7.拟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请示(个人所除外)
8、合伙协议(仅合伙所)
9、律师事务所章程
附:
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第四章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六章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七章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九章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第十章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十一章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本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章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第二章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第六章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第七章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章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第九章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十章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章程、协议的排版格式:标题小2号字、宋体;小标题3号、黑体;正文3号、仿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