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2月15日郑州市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9年11月26日郑州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3年8月23日郑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8年10月15日郑州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22年12月30日郑州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郑州市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郑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郑州市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法对本市律师行业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服务保障“两化五强”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为会员依法执业提供保障,自觉加强诚信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郑州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接受郑州市民政局的登记管理,接受河南省律师协会的指导。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郑州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全面领导,组织开展郑州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本会中文名称:郑州市律师协会,简称:郑州市律协;英文名称:Zhengzhou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ZZLA。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四)制定全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六)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八)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开展律师福利、行业宣传、对外交流等工作,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十一)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郑州市依法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郑州市注册或登记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或建议;
(六)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七)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其它信息资源;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坚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遵守行业规则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六)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生效惩戒决定;
(七)维护律师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自觉接受本会组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十)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十一)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其它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教育律师坚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遵守行业规则和准则;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和代收本单位个人会费;
(九)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生效惩戒决定;
(十)对实习律师加强管理;
(十一)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十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律师职业的基本职责决定其行为,以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律师的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调离本市律师执业机构的;
(二)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已被注销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正式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
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章程的修改应当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六条 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由各区县(市)、开发区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机关)组织推选并征询郑州市律师协会意见。
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热心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建设,能够代表广大律师的意愿。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重要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由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行使职权到下届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本会理事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水平,连续执业五年以上(公职、公司律师除外),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或任期内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按规定履行理事职责的,经理事会会议确认,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责:
(一)筹备召开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
(二)执行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本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郑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五)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请郑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
(六)增补或更换理事;
(七)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八)制定重要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
(九)听取会长、副会长的述职报告,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审议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当选理事中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按照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决定、部署本会的工作,行使第二十条(一)(二)(五)(六)(七)(八)(九)项职责。
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方能召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从当选的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连续执业十年以上,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三)选举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正常工作达三个月以上的,由常务理事会在副会长中推选一人代理会长的职务,直到会长能够正常工作或选出新的会长为止。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是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对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应从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连续执业十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执行本章程及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采取委托第三方审计等方式,监督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监督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授权其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委托的副监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或任期内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按规定履行监事职责的,经监事会全体会议确认,其监事职务自动取消。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四)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五)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六)组织招聘秘书处工作人员;
(七)组织、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的关系。
第八章 工作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郑州市律师协会在所在区(县)市、开发区的工作机构,在郑州市律师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所在区(县)市、开发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本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惩戒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律师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拟订律师业务规范,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律师专业发展。
第四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九章 奖励、惩戒与纠纷调解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五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规则,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给予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
(四)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五)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应当依据相关惩戒规则给予行业纪律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本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九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五十条 本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五十一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应当记入律师执业档案,并以规定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十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本会的会费收缴标准,按照河南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五条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进行律师行业宣传;
(四)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五)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
(六)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信息服务;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社会公益事业支出;
(十一)本会办公支出;
(十二)党的建设工作支出;
(十三)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费的预、决算制度,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应将会费收支情况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实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一条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市司法局党委、市律师行业党委关于律师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教育引导全市广大律师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确保全市律师行业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六十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与律师行业依法自律相统一、行业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协会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协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的使用及协会机构设置、秘书处人员招聘经市律师行业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把党的工作融入律师行业工作和发展全过程,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扎实有效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全覆盖全规范全统领。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宪法、律师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及律师行业规范相抵触的;
(二)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郑州市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郑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向郑州市司法局、河南省律师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