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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系列解读之六 | 慈善信托法律实务

日期:2020-02-19阅读:1284 次

来源:文丰律师

在抗击新冠疫情过程中,某机构在内部治理、财产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处于成长期的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及中国慈善业本身。慈善信托是《慈善法》明确规定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形式之一,在本次抗击新冠疫情行动中,除由中国信托业协会倡议并由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受托人发起设立“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外,由多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多支慈善信托迅速成立,将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治相关项目。本文结合慈善信托的有关规定,对慈善信托的主要法律问题、法律责任进行梳理。



一、慈善信托的立法体系



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信托法》第六章对公益信托进行专章规定。
2016年9月1日施行的《慈善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至五十条对慈善信托的设立、受托人、监察人的权责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指出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囿于慈善领域基础法律的定位,《慈善法》对于慈善信托的规定属于原则性和一般性的。
2017年之后,《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及地方性慈善信托管理规范相继出台,慈善信托的规则体系基本构建。
2020年1月8日,民政部发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慈善信托设立、存续、终止各环节的信息公开。


二、慈善信托的主要法律问题



1、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与报告
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设立慈善信托必须以开展慈善活动为目的,且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信托公司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在信托成立前10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且同一慈善信托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实践中,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或以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共同作为受托人的情形较多。《2019年慈善信托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新设慈善信托中,有87.4%的慈善信托由信托公司单独担任受托人,由慈善组织担任单一受托人的慈善信托仅有1单。
3、慈善信托的监察人
《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而《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慈善法》与《信托法》关于监察人的设置规定存在矛盾,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沿用了《慈善法》“可以确定监察人”的表述。根据公开渠道查询的慈善信托信息,大多数慈善信托都设置了监察人,监察人主要是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缺乏必要规范的情况下,监察人的相关规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4、慈善信托的监管部门
慈善信托的监管部门主要涉及银保监会和民政部门。《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慈善法》规定,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为民政部门。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确立了民政部门与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分工负责、互相协作的监管机制,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民政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慈善信托实施监督管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章节基本上按照此原则和职责分工来进行具体规定。
5、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专业化的财产管理为信托最基本的功能之一,而将善款进行有效的管理是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需求和趋势。关于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的具体规定见于《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至三十六条,该等规定仅涉及信托财产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对于受益人的确定规则及与慈善信托属性密切相关的一些方面,仍缺乏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
6、慈善信托信息公开
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杜绝内部治理及财产管理的不透明性。《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主体、监管部门及相关要求,慈善信托设立、存续和终止环节的信息公开规定,包括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等相关要求等。与目前信托公司在慈善中国备案披露的内容相比,《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增加了两项内容:其一,在设立环节增加了公开“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及“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其二,在存续环节增加了在年度报告中公开“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有关关联交易情况和其他关联交易情况。


三、法律责任



1、受托人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
2、慈善信托的其他当事人
《信托法》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当事人违反《慈善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



目前,慈善信托的数量、财产规模在信托市场中占比较小,资金募集规模也远小于部分慈善组织。但是,借助于信托制度的优势,以及慈善信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日益完善,慈善信托将有望成为慈善事业新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