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郑州律师网! 2024年04月30日 星期二
协会简介
  郑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是郑州市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郑州市律师协会旨在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业务素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查看详情
组织结构
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工作部
更多 >>
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委宣传工作部
更多 >>
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委群众工作部
更多 >>
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更多 >>
律师律所查询
律所总数:805
合伙所:661
个人所:96
外地分所:47
律师总数:15837
专职律师:15358
兼职律师:475
实习律师:3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371-55287379
邮箱:zzslsxh@163.com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与明理路口西北角正商木华广场3号楼B座14楼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资讯>律所动态>战疫系列解读之十 | 新冠肺炎疫情下我国外贸企业的法律应对
行业资讯

战疫系列解读之十 | 新冠肺炎疫情下我国外贸企业的法律应对

日期:2020-02-19阅读:1118 次

来源:文丰律师

北京时间2020年1月30日晚间,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赛宣布,正在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经构成了“PHEIC”(“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该决定有效期为三个月,如疫情发生重大变化,总干事有权提早召开会议,解除紧急状态。

一、PHEIC的含义及影响

PHEIC机制的建立是在2005年的世界卫生大会上,在该次大会上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PHEIC,我国也是该条例缔约国。该条例将PHEIC定义为:“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事件”。是否对某一疫情宣布PHEIC将由世卫总干事决定,但总干事需征求紧急委员会的建议;紧急委员会中需要有至少一名专家来自出现疫情的国家。指导性的标准包括四个:事件的公共卫生影响是否严重;事件是否不寻常或意外;是否有国际传播的严重危险;是否有限制国际旅行或贸易的严重危险。

一旦宣布PHEIC,世卫组织将就如何防范对各国发出临时建议,这些建议可以针对人员和货物,措施力度可以从“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到对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限制出境”,以及货物“不准离境或入境”。以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发布后的有效期为三个月,之后如果没有再更新发布,则视为自动失效。但是突发事件委员会可视疫情发展决定修改或延长临时建议,直至下一届世界卫生大会召开。期间,发生疫情的国家也可以向世卫组织总干事提出疫情已经结束,并建议撤销临时建议从而终止PHEIC状态。在本次公布的临时建议中,世卫组织也明确,总干事将酌情决定在三个月后(或者更早)再次召集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

PHEIC是一种全球性的协调机制,与被划入疫区国不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的目的和范围是以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缔约国有义务对所采取的措施不得超过适度保护健康的合理程度,即缔约国有义务在采取措施时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干扰。而且,条例同时明确,这些所谓的临时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归根到底,各个国家根据临时建议采取何种应对措施,仍然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宣布此次新冠病毒疫情为PHEIC后,谭德塞还宣布了七条临时建议。其中,包括没有必要采取限制国际人员流动和国际贸易的措施,世卫组织不建议限制贸易和人员流动。

二、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免责事由

(一)国内法规定的不可抗力视角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以上规定,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如下两种:(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义务暂时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可延迟履行合同;(2)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情况和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实践中,触发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自然因素引起的,如火山喷发、地震、泥石流、海啸、台风等。另一种是由于人为、社会因素所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就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我国国内法视角下的不可抗力事件的问题,因本次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非常相似,参照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受疫情影响并不必然导致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而免责,只有在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此,就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问题,首先应按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则本次疫情当然属于合同免责事由;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则需要从合同的内容、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是否可采取替代措施履行等角度具体分析本次疫情是否属于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79条规定的视角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四节 免责第七十九条规定: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a) 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b) 假如该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3) 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 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 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从《公约》视角,如果发生非当事人能够控制的其订立合同时不能考虑到、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障碍,当事人对于不履行约定义务免责。需要特别注意两个时间节点:一个是发生的障碍必须是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可以预见,那么就属于自愿承担的商业风险,而不属于免责事由;第二个是免责只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也就是说只有在障碍存在期间饿不履行行为才能免责,障碍出现之前及障碍消失之后的不履行行为不能免责。
同时受事件影响一方当事人要及时通知对方,《公约》第79(4)款,规定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如果对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收到通知,则受影响一方不得主张免责。此处的通知《公约》采用的到达主义,也就是说只有对方收到了该通知才能免责。

三、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分析及开具

(一)不可抗力证明的含义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遭受影响的一方仅通过自身单方出具书面说明的方式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及其对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很难被对方接受。尤其在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信息不对称及沟通不便等原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能否向对方及时提供真实有效且具有公信力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在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解决层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可抗力证明的全称为“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在我国,不可抗力证明的出具机构通常为中国贸促会,其法律依据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第六款。
(二)不可抗力证明的法律后果
若可以成功证明构成不可抗力,在国际贸易中,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就可以以此向对方主张免责,减轻自身损失。
需要明确的是,贸促会提供的不可抗力证明,也是关于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是来协助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事实性描述,不当然构成合同履行中得不可抗力而导致免责的后果。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来说,本次疫情是否能够成为免责事由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约定、实体法适用、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是否及时通知对方等综合判断。
(三)不可抗力证明的开具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及其授权的地方贸促会、行业贸促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或委托他人申请,为其办理商事证明书。针对符合出具商事证明书相关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出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商事证明书。对于不符合相关条件或佐证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事项等相关情形的,出证机构不予受理。
针对申办不可抗力证明,相关企业除按要求填写相关的申办表格之外,还需要提交如下佐证材料:1、企业所在地政府或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4、其它所能提供的相关材料。
鉴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特殊情况,为了最大限度避免相关企业人员亲赴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办证大厅申办不可抗力证明,从而降低人员流动带来的交叉感染的风险,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特别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相关企业可通过该平台线上申办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可抗力证明。此外,相关企业亦可通过电话、QQ群等方式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该等证明。

四、我国外贸企业的应对措施

世卫组织设立PHEIC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调动国际社会资源对疫病进行及时预防与控制,特别是为了保护一些医疗系统比较脆弱的国家。尽管此次公布的临时建议本身并不包含限制贸易和人员流动措施,但仍可能对国际舆论和大众心理产生引导作用,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就可能产生各种合同纠纷。根据以上分析,建议我国外贸企业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尽力减轻疫情对自身的影响。
1、审查正在履行的合同,看合同中是否有疫情相关规定,是否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不能构成免责事由,着重分析违约责任、合同终止等条款,以决策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并评估损失,妥善做好生产计划调整、物流运输协调、现金流安排等事项。
2、及时与客户沟通合同履行受影响情况并获得对方的谅解,争取对合同进行变更。合作是长期的,外贸业务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本着合作共赢充分沟通,对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协商解决方案,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3、尽快申请不可抗力证明并送达合同相对方。取得不可抗力证明文件一方面便于与对方沟通,有益于让对方理解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另一方面也为协商不成走法律途径提前做好准备。因《公约》采用通知到达主义,建议企业妥善保存可证明对方已收到通知及证明材料的证据。
4、密切关注有关疫情动态的官方文件,障碍消除后应尽快履行,避免出现疫情结束后仍未按时履行而出现的违约情形。
5、及时跟进了解进口国的检疫规定。世界卫生组织没有推荐统一的检疫标准和措施,各进口国都会根据自己额度判断制定针对本次疫情的检疫措施。因此,外贸企业必须及时更新了解进口国对中国商品进口的检疫规定以判断合同履行受影响的程度。
6、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应对方案的制定。关于疫情是否属于具体合同的免责事由需要从多方面综合评估,合同的终止或变更也需要根据受影响情况进行判断,同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纠纷的解决也依赖于法律层面的分析,因此,在制定应对方案时,建议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