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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系列解读之十一 |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合同履行问题浅析

日期:2020-02-19阅读:1153 次
始于2019年底的新冠肺炎疫情,迄今仍在扩散、蔓延中。而为防控疫情,各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均根据规定和疫情管控的需要要求诸多行业延迟复工,并对道路交通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对确诊人员、疑似病例等也采取了一定的治疗或者隔离措施。显然,这突发的疫情及相应防控措施必然会对目前的民商事经济往来中合同的履行问题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本文就此次疫情及政府的防控措施对合同的履行影响问题作一浅析。

一、疫情的一级响应及政府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

截至2020年1月31日,新冠肺炎疫情已致内地的31个省(含同级别的市、区)均出现确诊患者,并导致各省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在一级响应中,政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划定控制区域,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等等。
而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政府部门采取的交通封锁或不同程度的交通出行限制、停工停业、人员隔离等举措对部分合同的履行确实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也势必影响不少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疫情及上述防控措施,是否是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着合同双方的责任划分及承担,也与合同各方主体利益攸关。

二、疫情及防控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也就是说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不可抗力,具体而言:不能预见是指合同订立之时双方不能预想到的情形,不能避免是指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或避免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即使已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但是对于已产生的情形仍然无法解决、无法克服。
(二)疫情及上述防控措施是否是不可抗力
就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其爆发有突然性,一般人甚至医疗专家也无法提前预见;目前也没有非常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人员隔离是目前最原始、最有效的方法,但是不可能让绝大多数人员一直隔离,因为如果这样社会就无法正常运行,所以也不能算是正常、有效的阻止方法;同时,对于新冠肺炎,目前也没有切实有效的药物、疫苗或者治疗方法,即使所谓治愈出院也是给予一般抗病毒用药和患者自身抵抗力,故也是不可克服。
另外,各地政府部门依据规定所采取的道路封锁、停工停业、人员隔离等防控措施,对于社会公众及企业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
故,在某种程度上,本次疫情及防控措施确实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往来纷繁复杂,并非在所有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中一定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这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判断,不能认为此期间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可以以疫情及防控措施为由而免除责任,这点需要格外注意。

三、因“非典”疫情导致的合同纠纷处理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层面尚未有关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及合同纠纷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出台,但是由于此次疫情与2003年的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较为相似——都是传染性较强的呼吸道传染病,也都是不同的冠状病毒引起,影响也较为广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当时的处理意见对于受本次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的合同纠纷处理也具有参考意义。
2003年6月11日发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中“三、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之(三)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当然上述规定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中“因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这点需要提请注意。
也就是说,上次非典疫情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是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对于防控措施直接导致的履行不能或者疫情致使根本不能履行的,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也就是说,并未明确、也不可能一刀切的适用不可抗力处理相关纠纷。

四、本次疫情及防控措施对部分合同履行的影响

由于合同种类过多,且各具体合同情况不一,下面仅对主要的部分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一)疫情发生前已到履行期限的合同处理,基本不受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
对于此类合同,显然在疫情发生前就应该已经履行完毕,不应受到疫情及其管控措施的影响。如果未履行完毕,则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然,如果违约责任的大小与后续的违约时间长短有关(比如按日计算违约金的情况等)或会受到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则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相应证据并要求司法机关调整违约责任,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各方责任大小等公平处理。
(二)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合同,不受或者基本不应受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
疫情发生之后,合同双方对于疫情及防控措施已经有一定的认知,对于上述情况对合同履行是否造成一定的影响本身就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有了充足的认识和应对,因为在签订合同之时,疫情及防控措施是明显可以预见的,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
当然,如果由于疫情持续时间较长,防控措施根据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有明显的加强或减弱,而这种具体防控措施的强度并非双方签订合同的当时能合理预见等,则此种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仍然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三)对于疫情及防控措施有约定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如果合同中对于甲类传染病、乙类甲管的传染病及防控措施有明确的约定,则只要该等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纠纷。此种情况下,对于合同各方已经预见的问题当然不应该按照不可抗力去处理。
(四)买卖合同等涉及转移财物所有权的合同,可构成不可抗力
实际上,此种合同的履行可能受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最大。
由于疫情防控措施正值春节假期开始实施,而此时大多数人员在家或者尤其在非务工地的老家,各地采取的道路封锁、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明显会导致部分员工无法及时到岗工作,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复工或生产、加工出相应的产品;或者即使有相应的产品,但是由于道路封锁、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也无法正常交付;或者个人因确诊新冠肺炎而住院治疗,因疑似而被隔离,因密切接触确诊患者而被隔离,等等,上述情况均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或者个人无法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上述情况或类似情况,受影响的一方可以认为构成不可抗力,是己方履行合同的明显障碍,并据此要求不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五)部分特殊物资的买卖合同,不应适用不可抗力处理
根据疫情形势及防控需要,无论是医疗机构、一线执勤人员还是普通的社会公众,均需要消耗一定量的口罩、防护服、酒精等防护物资或消杀物资,从而导致上述产品需求激增。截至目前,尽管有各媒体大量、公开报道,但疫情至今,上述物资也远远未能满足市场需求。同时,生产上述物资的企业不在也不可能在被停工停产的限制之列,上述物资的物流运输也基本不受限制;甚至国家层面更非常明确,对于上述物资,相关企业要开足马力、增产扩能,只要质量合格,如疫情过去而有剩余,则政府全部收储。而对于生产、加工上述物资的相应上下游产业链,政府等各部门也在积极协调恢复产能,原料等采购也不是问题。
此种情况下,如果生产上述物资的企业在疫情发生前对外签署有向其他企业、医疗机构、个人等主体的供货合同,显然不应以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为由主张不可抗力,而是应基于诚信、公平的原则,更快的加工、生产、交付,及时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当然,如果上述加工、生产可以正常进行,但是产品在交付前被政府征用的,则出卖方仍可以主张构成不可抗力。
另外,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原材料、设备等产生明显较大幅度的、超越一般商业风险层面的上涨,则供货方可考虑与买方协商价格变更事宜,或者依照情势变更的规定,通过司法机关主张调整价款。
(六)租赁合同等涉及转移财物适用权的合同,可构成不可抗力
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各地基本均不同程度的要求诸多群众聚集性活动场所停止营业,比如酒店、餐饮、影院、百货卖场等场所,上述场所的承租人(自有物业除外)对于政府部门根据规定做出的停业措施,显然是不可抗力,也因此导致租赁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此种情况下,可以要求一定程度的减免租金。比如,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4民终227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非典”疫情导致酒店停业属于不可抗力,根据该判决:因抗击“非典”关门歇业5个月,“非典”疫情属于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因承租人在不可抗力期间没有经营收入,依法应免除承租人在此期间的租金。
当然,此种情况下,即使构成不可抗力,也应衡平各方利益按照公平的原则来处理,根据不可抗力对各方影响的大小等来裁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或比例。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构成不可抗力
受疫情影响无法组织施工或受政府部门根据规定做出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停工的决定等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可以构成不可抗力,施工方不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延期施工、延期交工等违约责任,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五、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合同履行之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一)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要具有因果关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即使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也只有因受此不可抗力影响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等民事义务的,才可能发生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律后果。
比如,对于提供网上远程服务的业务,或者可以通过网络等其他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的借款合同等,企业在能够开业、员工可以居家办公的情况下,或者合同履行方是个人,但是个人并未被隔离、具备履行合同义务条件的情况下,显然不得以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而要求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构成不可抗力且具有因果关系时的法律后果
首先,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履行义务一方提交相应证据后,可以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其次,履行义务方如果认为该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根据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司法机关一般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对于解除合同审查较严,如果未达到此种程度,建议慎重行使此项权利。可视合同约定和具体情形据此主张违约责任的减免、延期履行等,这样可能更容易为各方所接受。
总之,尽管绝大多数行业或者个人都不同程度的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但是并非上述情形在所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均可构成不可抗力,并且即使构成不可抗力,也应视具体情况、基于公平原则处理,以共克时艰、兼顾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