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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是郑州市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郑州市律师协会旨在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业务素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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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郑州律师诚信公约

日期:2022-06-07阅读:4849 次

郑州律师诚信公约

(试行)

2012年10月28日郑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423日郑州市律师协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修订

 

为强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行业管理、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郑州律师行业具体情况,订立本公约。

  第一条  党建工作

在律师行业建设中,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党的组织建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要支持本所中共党支部(党员)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提倡建立合伙人会议和党支部联席会议制度,实行业务、管理与党务工作的同步运行。律师事务所主任是中共党员的,提倡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

    支持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业务骨干中的优秀分子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达到三名中共正式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申请成立独立党支部。

第二条  诚信管理

  郑州市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建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失信名录制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考核资料、投诉查处资料、奖惩资料均载入其诚信档案。

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行业惩戒,均应公示。公示载体包括郑州律师网、《郑州日报》以及郑州市律师协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媒体。

  郑州市律师协会每年定期公布受到行业惩戒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和情况。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或律师,应当列入郑州市律师协会合伙人、律师失信名录:

1、受到行业惩戒的;

2、受到行政处罚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因不当行为被所在律师事务所除名或辞退的。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或律师,经郑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确认,列入郑州市律师协会合伙人、律师失信名录:

1、不当执业,严重损害律师行业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利益、形象或声誉的;

2、私自收费、私自办案的;

3、拒不执行郑州市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作出的有关投诉处理决定的;

4、其他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应当列入的。

被列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律师失信名录的,郑州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在三年内不得吸收其为合伙人,也不得接受其转所申请。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诚信档案,接受郑州市律师协会所属各律师事务所的查询。

合伙人、律师失信名录由郑州市律师协会向所属各律师事务所通报并接受查询。

被列入失信名录的合伙人、律师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常务理事会要求复议,并由常务理事会作出最终决定。

第三条  文化建设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律师文化建设,从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等层面结合行业特点建立自身的文化体系。

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应当倡导公平正义、社会责任、行业影响力、首位意识、团队、操守、专业等价值元素,适应河南省、郑州市的整体社会状况和区位特点。

鼓励律师事务所编制有自身特色的律师文化手册或其他形式的律师文化建设载体。

第四条  发展规划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自身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

鼓励律师事务所进行团队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逐步实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专业化。

鼓励并引导律师事务所实行区际战略联合或联盟,加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全面合作;鼓励并引导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中介机构、相关单位建立战略合作,全面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竞争力。

第五条  治理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治理制度,逐步建立科学的出资、决策、业务、行政、监督等治理机构及其议事规则,科学分配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主任以及其他治理机构之间的责、权、利。

律师所主任是内部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律师事务所要建立科学、民主的主任产生制度,要强化主任负责制,健全主任人选产生机制,确定的主任人选在向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任命。

不提倡律师事务所实行一票否决的合伙人会议表决机制。

第六条  合伙人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伙人产生和淘汰机制,并全面关注政治素养、业务技能、道德品质、职业修养等要素。

鼓励建立多级多元合伙体制,明确合伙人晋升程序和条件。

郑州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不得吸收以下人员为合伙人:

1、列入或应当列入合伙人或律师失信名录未满三年的;

2、在其他律师事务所退伙不足两年的(新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因律师事务所整体合并的情形除外);

3、担任自行关闭、停业、解散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关闭、停业、解散未满两年的;

4、担任被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处罚或惩戒未满三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要求的。

对于依照规定或公约不能或不宜担任合伙人的,郑州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在15日内予以劝退或除名,郑州市律师协会也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纠正。

第七条  人员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状况、软硬件建设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因素,制定科学的人才发展战略,加强专业、高端的人才储备。

鼓励律师事务所建立青年律师培养机制,对青年律师予以制度性扶助。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习律师培养和管理制度,通过实习律师工作日志、指导律师定期评价、实习律师所内考核、实习律师评优、实习律师淘汰等制度设计完善实习律师管理体系。

建立实习律师接收单位评定制度,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一年内不得接收实习律师。建立指导律师备案登记制度,对未登记备案或不符合指导律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其指导实习律师。

禁止律师事务所以人头费、承包费、管理费等方式放弃管理或粗放式管理,鼓励律师事务所实行企业化管理、公司制管理等各种科学的管理体制,加大公共积累注重长远发展。

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执业出具任何手续,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本所未取得实习律师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公民代理或其他形式从事诉讼或仲裁活动。

在原执业律师事务所连续执业未满一年的执业律师,郑州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其转所申请。但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同意的除外。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解聘或辞退:

1、私自收案、收费的;

2、不符合要求,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

3、不按照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的决定处理投诉事项的;

4、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或不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的;

5、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6、其他严重扰乱律师事务所管理和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的。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在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前,不得接收新的执业律师或实习律师:

1、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以上处罚或通报批评以上惩戒的;

2、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发展、管理出现重大分歧,影响正常管理的;

3、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或法律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4、律师事务所采取不当手段承揽业务、引进人员或有其他不当竞争行为,被三家以上律师事务所投诉并被查实的;

5、律师事务所进行虚假或不实宣传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6、年度内有2起以上被投诉案件或涉嫌违规,并被立案查处属实承担责任的;

7、律师事务所或其主任、合伙人受到处罚、处分,未予纠正的;

8、对本所人员不当承揽业务或不当执业疏于管理,经要求未予纠正的;

9、存在其他违规或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经要求未纠正的。

第八条  业务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级律师协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加强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管理风险代理案件,并加强对“三类案件”的全程监管和控制。

鼓励律师事务所购置办公软件,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鼓励律师事务所逐步提高业务管理标准化,制定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业务规程和业务范本。

鼓励律师事务所结合自身定位,在专业领域形成特色和特长,从人才储备、业务平台和资源配置等各方面予以匹配。

鼓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依靠自身的专业、品牌、业务等资源优势通过各种正当途径承揽、推广业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以滥发短信、张贴小广告或其他有损律师形象的形式承揽、推广业务,不得利用社会热点事件或相关业务恶意炒作。

第九条  财务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依法纳税、规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积累”的原则对本所进行财务管理,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律师培训等基金,鼓励律师事务所设立其他积累性基金。

第十条  公约效力

本公约适用于郑州市律师协会全体会员。

实习律师、助理人员及行政人员等参照本公约执行。

律师事务所未全面履行本公约的,应当在郑州市律师协会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违反本公约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未予纠正前,郑州市律师协会不受理其申请任何奖励或荣誉。

郑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是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本公约由郑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解释和修订。

本公约经郑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