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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案件通知法

日期:2014-04-22阅读:1433 次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法院认真执行法律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和个别法官在通知指派律师工作中存在问题,如有的法院未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直接通知律师到法院领取辩护函;有的案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过晚,有的案件存在重复通知指派律师师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影响了司法公正。各级法院要把通知指派律师工作作为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提升审判质量的重要举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该项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作用,推动刑事审判科学发展。

一要高度重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对盲、聋、哑被告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及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对于维护和实现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重要作用。要充分认识到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是宪法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安全阀,是提升审判质量的有力保障,各级法院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做好通知指派律师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通知指派律师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审查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需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情形。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人民法院不得自行指派律师,不得干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工作。各级法院应加强对通知指派律师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专门台账进行登记,防止出现重复通知。

三要及时高效做好通知指派律师工作。对需要指派律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被告人一方不再委托辩护人后第一时间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确保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有足够的时间开展工作。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将有关材料在开庭十五日之前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四要为法律援助律师开展辩护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各级法院要为法律援助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卷宗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法律援助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工本费。承办法官要加强与法律援助律师的沟通,认真听取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辩护职能。

五要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衔接配合。各级法院要建立与法律援助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指派律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要及时跟踪联系,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作出指派。对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法律援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