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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2017年度律师所检查考核和律师考核通知

日期:2018-04-18阅读:766 次

关于开展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规则(实行)》和河南省司法厅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全市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考核范围

(一)依法在我市设立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二)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接受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年度执业考核,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审查。

二、年度检查考核时间

2018年41日至2018531日。

4月1日—422日统一为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时间。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掌握本县(市)区每个律师事务所具体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的时间地点,并派人抽查指导各县(市)区律师事务所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情况;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市直各律师事务所于2017330日之前将各律师事务所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上报至郑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业工作管理处(发送电子版本至zzslsxh@163.com),河南省司法厅、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律师协会将对各律师事务所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情况进行入所抽查。

4月23日开始对律师事务所进行集中考核。

三、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1)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4)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1)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2)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3)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4)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6)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2)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3)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1)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2)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3)依法纳税的情况;(4)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5)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6)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7)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8)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9)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1、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2、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会员义务情况;3、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4、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情况;5、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6、在非执业过程中,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及社会评价的情况;7、受到行政及行业奖惩的情况;8、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9、办理律师业务的情况,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遇到重大敏感事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具体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具体按照《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规则(实行)》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五、检查考核方式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采用书面审查、问卷调查、实地检查相结合,综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日常监督管理及日常工作所掌握的情况评定考核意见。

六、检查考核主体

(一)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二)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

(三)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市直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考核。并对市律师协会就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施监督指导并进行备案审查。

七、年度考核工作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须按《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不少于1500字)。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情况、党建、业务活动情况、执业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收入及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等。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外省市设有分支机构,应当写明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原则上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内公开并接受律师监督;

    (2)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关于统一收案管理的制度及执行情况报告;

    (3)律师事务所贯彻执行或实施的重大、敏感、群体性及涉黑、邪教案件的收案审查、备案监督及办理情况报告;

    (4)律师事务所主任履行管理职责及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实施执业管理情况报告;

    (5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市直所一式二份、县(市)区属所一式三份)(附件2);

    (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审批设立不足一年的律师事务所不需要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7)律师事务所2017年全年纳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8)律师事务所现金账、银行帐、明细账、固定资产帐、总账以及2017年全年记账凭证(设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律师事务所另需提供自设立以来的每月银行对账单);

    (9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簿(复印件一份和电子版,电子版本需在附件一规定的各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日期前发送至zzslsxh@163.com);

    (10)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11)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

12)郑州市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统计表(附件3)。

13)承诺书(附件12

2、各县()区司法局负责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收到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后10日内初审完毕,并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后连同律师事务所材料一并报送郑州市司法局;对被初审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司法局要将其基本情况、评定依据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上报。市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直接报送郑州市司法局。

3、郑州市司法局收到县(市)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按照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市)区司法局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市直律师事务所由郑州市司法局直接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4、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郑州市司法局将考核结果在郑州律师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郑州市司法局申请复查。郑州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5、郑州市司法局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

6、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7、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郑州市司法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8、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9、律师事务所因《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郑州市司法局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给予终止。

10、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郑州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1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程序

1、律师在律所规定的时间对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12017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含律师本人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市直所一式二份、县(市)区属所一式三份)(附件4);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5)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6)兼职律师年度考核还须提交从事法律教学或法学研究的资格证书和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继续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证明。

72017年度转所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时,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该转所律师在该所执业期间的鉴定意见。

2、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的考核结果要在本所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

3、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郑州市律师协会,经郑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审核结果,报郑州市司法局备案。

郑州市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对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对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严重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确定为“不称职”的,各律师事务所要集体研究确定,将其基本情况、评定依据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

律师事务所需填写2017年度律师执业考核汇总表(附件7,一式三份,请按照拼音顺序排列),报郑州市律师协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郑州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在郑州律师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郑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郑州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5、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郑州市律师协会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1)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

2)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

3)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4)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5)其他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情形。

6、律师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郑州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郑州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郑州市律师协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郑州市司法局备案;由其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考核时执业不满三个月的只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不评定考核等次。

8、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郑州市律师协会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9、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郑州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0、郑州市师协会组织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在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郑州市司法局。

11、各律师事务所在上报材料前请登录郑州律师网内网,将参加考核的律师基本信息进行补充填写完整。

八、明确事项

1、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规范有关律师事务所资产的通知》(豫司文[2009]3号)之规定,郑州市司法局将对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进行规范,对于达不到郑州市市直律师事务所设立标准的,按照规定调整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后再进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2、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分别存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严格保管,实现档案动态管理。

3、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年度考核与律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主管司法局确定考核结果。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考核结果(附件8),报郑州市律师协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五份),由郑州市司法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加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4、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参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对其2017年度公职律师工作表现进行评议,出具考核意见,在年度考核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报郑州市司法局确定考核结果。

5、对于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由律师本人在参加完年度考核后写出书面申请,律师执业证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收回并上交至郑州市司法局。

6、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被投诉处理情况、受处罚情况须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中载明。

7、年度考核期间不办理隔年重新申请执业业务,需要办理的律师事务所请于年度考核后按新办证程序办理。

8、所有年度考核表格统一使用A4纸打印,表格下载请登陆“郑州律师网”。

9、考核地点:郑州市律师协会(平安大道与明理路交叉口正商木华广场3号楼14楼)。

九、考核要求

(一)加强领导。郑州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郑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支合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少华兼任,成员由秘书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全市律师年度执业活动的考核工作。郑州市司法局对律师协会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其提供的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

(二)严密组织。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中心要精心安排部署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规则(实行)》,明确考核的意义、内容和程序,严格依照规定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按时按要求提交报送各类考核材料,严格依据规定实施考核,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时间安排表

2.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

3.郑州市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统计表

4.2017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5.2017年度公职(公司)律师考核登记表

6.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汇总表

7.2017年度律师执业考核汇总表

8.2017年度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执业考核汇总表

9.2017年度公职(公司)律师考核汇总表

10.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情况统计表

11.2017年度律师考核情况统计表

12.承诺书

13\执业证正在年度考核中证明样本

 

 

郑州市司法局

                                                                       二○一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