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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五章二十六条,分别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于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