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 王军民 张玮琼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债务归于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但是我国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未作出太多规定,民法学理上对此问题研究和探讨的也很少,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就有很多不同的处理结果,往往是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却是大相径庭。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中关于第三人致雇员损害时,第三人与雇主责任承担问题中率先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有了初步的规定,对我们今后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研究、实践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下面笔者就第三人致雇员损害类案件为例,浅谈一下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及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我国学界认为,这是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
如前所诉,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债务归于消灭。综合相关理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及特征如下:1、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数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4、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
具体到第三人致雇员损害侵权赔偿的问题上,即是:1、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雇主对于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雇主和侵权第三人都应承担责任,但二者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不同的。2、受害人既可以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员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向雇主主张权利,并且这两个权利是分别独立的。3、雇主及侵权第三人对雇员所负的赔偿债务的发生,既无共同行为,也无相互的某种约定,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4、侵权第三人和雇主向受害人所负的债务,其内容是完全相同的,只要其中一人向受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就不能再向另一人求偿。5、第三人作为直接的侵权行为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雇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可以下第三人追偿,这种追偿在性质上是代位清偿中的追偿权。
对于其他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来说其构成要件大致是相通的,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一般判决将最终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规定太少,希望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及经典案例,以适应司法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