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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基本经验及其启示

日期:2014-05-23阅读:1887 次

 

  作者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刘艳珍

许多国家在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积累了许多意义的经验,为我省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一)高度重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立法

许多国家非常重视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素质问题,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的地位、内容和保障条件,规范政府有关部门、培训机构和农民自身的责任与义务,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培训作为基本国策确定下来。实践证明:只有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保障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健康、有序、稳步地发展。英美等发达国家重视提高农民素质,

英国是世界历史上最早开始探索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国家。英国政府对农民的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工作非常重视,能够根据社会发展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开展农民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1601年《济贫法案》规定凡是贫民子弟不分性别都要接受学徒培训。从1981年到1995年英国先后发表和颁布了5个与农业职业教育有关的白皮书和政策法规,为本国农业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现在每年有1万名农民由国家负责对他们进行1年的义务农业职业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每周由国家发给25英镑补助工资。1982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农业培训局法》,后于1987年对其进行了相当大的修改和补充,从而大大加强了农民的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这些法律的颁布有力地提高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特别是60年代起,美国政府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他们在非农业部门的就业能力。1962年《人力发展与训练法》的颁布实施,实现了通过提供训练计划来解决农业劳动力就业不足的问题。1964年颁布实施的《就业机会法》强调进行了一体化的农村发展计划,包括政府援助兴建成人教育、就业服务、医疗服务设施等,切实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构建了良好的服务体系。到1964年,政府组织的16一21岁青年待业队中,有一半人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其余则接受非农业技术培训,对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起到了巨大作用。1998年,美国颁布实施《劳动投资法》,该法强调对进行职业转型的农民实行免费培训,使农民职业转型培训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些法律的实施不仅顺应了当时经济结构变化的新

形势,也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使他们能够较快适应非农业部门的要求,因而促进了几十年间农村劳动力大规模的转移。

从明治时代开始,日本历届政府都十分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农民的职业教育也高度重视。1949年颁布了《社会教育法》,该法强调利用公民馆、图书馆等设施对农村成人进行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1953年颁布的《青年振兴法》十分重视通过政府资助对青年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有力地促进了日本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正规化、制度化。1961年《农业基本法》第二十条中就曾明确规定,为“使农业从事者及其家庭得到适当的职业,以利于与家族农业经营相关的生活的稳定,必须采取措施充实教育、职业训练和职业介绍事业,振兴农村地方工业,扩充社会保障,等等”。这些法律的颁布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产业的顺利转移。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主导作用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世界许多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从国外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经验来看,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充分发挥国家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通过适时有效的政策保证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各国政府一般都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组织管理农民培训工作。美国农业部科研、教育和经济司,是主管农业科研和教育的核心部门,各州学院系统、农业试验站系统和农业推广体系之间联系紧密,其结合部就在农学院,即由农学院统管全州的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和农业合作推广工作。英国的农民培训工作由农业部培训局、地方教育局和农学院合作进行。法国农民培训由农业部建立的培训晋级和就业委员会以及各省设立的相应机构来负责。在法国,政府主要负责较长期的培训,专业性的短期培训多数由农会开展。 

在英国,为了解决农村剩余劳动转移问题,政府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了国家干预的做法,即通过逐步完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法律,为失业者提供职业培训、就业计划和社会安全保障,从而创造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在英国各产业培训中,农民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惟一能够得到政府资助的。此外,政府还定期不定期地针对农民培训工作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出台若干改进措施。同时,英国政府通过建立严格的奖励和考核制度,来保证农民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的质量。1987年,为了奖励在农民职业教育与技术技能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英国设立了“国家培训奖”。这些政策充分体现了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

从19世纪的《赠地法案》颁布开始,美国通过建立“农工”学校,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州立大学农学院为主体的教学、科研与技术推广相结合的体系, 从而

强化了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干预。这样,职业教育在政策导向的影响下,实现了职业教育和农村需要的有机结合。如威斯康星大学等,通过函授、讲座等形式提高农民素质。此外,美国政府的每一项事关农村职业教育的法案和政策基本都有经费的支持,也大大促进了美国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可以说,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的这种特殊有利地位保证了美国农业人口的文化素质和科技素质的全面提高。

日本政府认识到,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仅是人力资本投资的加大,更是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也只有不断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素质,他们才能够顺利地转移到非农产业,这也是日本战后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够迅速实现转移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一方面,日本政府在推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非常注重提高农业劳动力素质与技能,政府在各地建立许多职业训练机构,对希望外出劳动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另一方面,国家组织动员各界力量对农民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特别是鼓励各企业、社会团体积极开展岗前培训,为农村谋职者提供各种学习机会,使农业劳动力的素质不断提高,适应了城市工业和第三产业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

(三)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

在国外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过程中,一些国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了一些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形成自身鲜明的特色。

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教育培训体系完善,经费到位,措施到位。日本建立了全国性的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和农业实验网络。在日本,农民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主要由国家统筹规划,农业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分工和协作,各负其责。目前,日本农业教育已形成了大学本科教育、农业大学校教育、农业高等学校教育、就农准备校教育和农业指导士教育五个层次,而且各个层次的培训对象、培养目标都有一定的差异,极富特色。在法国,为了保证农民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任务的落实,国家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首先,农业教育不归教育部管理,主要是由农业部负责中高等农业学校校长的任命、教育经费的拨发、专业和课程的设置、人员的管理等,而教育部只负责农业教育文凭和国家基本文凭的对等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这样不仅能够大力强化农业纪实和技能培训与农业发展的相互关系,而且还可以充分考虑农村和农业发展对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的要求。其次,可以有效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农民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在法国,国家积极办农业教育,也鼓励私人积极投入农业教育。不仅如此,农民培训的资金主要由政府提供、农业发展协会征收税、未建筑面积税三部分,有其固定的来源,从而充分调动了社会方方面面的办学积极性。由于经费具有明确保证,农业高等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分工明确,从一般的农业工人、技术员到工程师和科研

人员的培养都有相应的教育机构承担。

二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思路和途径独特有效。国外大部分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队伍以企业和社会志愿人员为主,国内以政府养活的推广队伍为主。比如美国的农业推广队伍放在州立农业大学或农学院,由大学教授负责,教学、科研、推广“三位一体”,不像国内相互脱节。国外许多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工作都是由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社会志愿人员完成的。而国内农村人力资源开发还主要以农技推广系统为主,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农民技术合作组织为辅。

三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目标明确,形式灵活,效果明显。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的目的是促进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及整个工业化建设的要求。各国在农民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上都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并且围绕培训目标的实施采取多种措施。在美国,培训主体多样化。除了公立职业学校外,美国还积极鼓励各部门、行业、私人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职业教育。此外,全美国有农民俱乐部5万多个,帮助农村青年学习各种专业技术,制定生产计划,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河南的省情就是中国国情的一个缩影:人多低少,“三农”问题突出,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大量转移。近年来,河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政策和措施,社会各界也大力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国外高度重视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立法、充分发挥国家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特色鲜明的基本经验,值得我省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