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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动态I郑州市律师协会举办“未成年犯罪刑民交叉法律实务问题”研讨交流会
日期:2024-04-01 阅读:959 次

2024年3月30日下午“未成年犯罪刑民交叉法律实务问题”研讨交流会在郑州市律师协会举办。研讨会邀请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原副庭长彭晓东,郑州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冯志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杨岩博士,河南鼎卿律师事务所薛少卿主任分别做主题发言研讨会以主题发言和沙龙研讨方式进行,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红新、各中心主任苗典民、王明伟、副主任宋西显等160余名律师参会。研讨会由郑州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刑事风险防中心主任王金良、副主任李桂萍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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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良 

 

主旨发言环节,彭晓东以《从审判的角度辩视未成年犯罪的定罪量刑》为题,从深刻反思案发原因、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理性看待司法裁判、共同防范校园欺凌四个方面进行分享。冯志华以《公安机关刑民交叉刑事案件的分析与处理》为题,从未成年人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起因、法律规定、理论上的几种处理方式、公安机关在受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及律师接受刑民交叉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六个方面进行分享。杨岩以《从司法理论的角度探析未成年犯罪追诉原则》为题,从立法、政策和社会现实的变化、刑法价值观对未成年犯罪的影响、对未成年犯罪追诉的理解三个方面进行分享。薛少卿以《刑民交叉视野下的民间借贷问题思考》为题,从未成年犯罪及刑民交叉的基础理论、民间阶段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的主要罪名、刑民交叉思维在实践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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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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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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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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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少卿

 

沙龙环节,卢晓丽律师以亲办的一起未成年精品法律援助案件,向与会人员分享了未成年案件辩护注意事项及技巧。嘉宾同与会律师就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认定、作用划分、民事责任承担、被害人权利救济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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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李桂萍 薛少卿 冯志华  彭晓东 杨岩 王明伟  卢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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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新主任作会议总结,向与会律师提出了三个课题研究:第一,是否存在修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因为该款的行为仅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情节恶劣的情形,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针对该条第一款的其他六种罪行,同样会存在第二款中的情节恶劣的问题,是否应当追诉?而《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可以适用死刑的除外条款,是否也可以适用于该条第一款的未成年人以非常特殊非常恶劣的手段致人死亡适用死刑的问题?第二,社会治理离不开两个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该法律规定中已经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方的责任,只是现实中没有完全地履行法律规定,如何依法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理问题,值得社会反思和研究。第三,树立敬畏之心,使未成年人都能够敬畏生命,敬畏法律,敬畏他人人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李红新提出作为郑州律协刑委会,应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主动进学校,以刑法实务课程教育学生,杜绝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 image.png

               李红新

此次研讨会不仅吸引了郑州市属律师参与现场学习,更有新乡、开封等地律师前来参加,主题演讲嘉宾课件精良、内容丰富,语言生动,沙龙研讨气氛热烈,掌声阵阵,足足四个小时的研讨会获得了与会律师的一致好评研讨会直播照片浏览达400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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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影留念

 

 

供稿:刑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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