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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11-25 阅读:6934 次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律师行业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升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防范执业风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环境。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制度(试行)》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程序

每个律师事务所指定一名纪律监督员,金水区、管城区、二七区、中原区、惠济区各律师事务所按照所属管辖区,向各区律工委报送附件1监督员信息,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两份)。市区五区律工委联系人名单见附件2。

市直律师事务所以及登封市、新密市、新郑市、荥阳市、上街区、中牟县各律师事务所,请按上报时间将电子版附件1发送至zzlxhyb@163.com邮箱,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律协秘书处。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报送材料后,请于11月30日前下载钉钉APP,扫码下方二维码,完成律所监督员的扫码入群工作。入群后请修改群内昵称为“姓名+所属律协联络员”。

    二、上报材料时间

    2021年11月27日17:0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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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小丽 刘雪丽

联系电话:55686779




郑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1.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基本信息表.docx

附件2.市区五区律工委联系人汇总表.docx




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豫律协〔2021〕18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各直管县工作委员会: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制度(试行)》已经省律协八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律师事务所实行纪律监督员制度是我省律师行业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律师行业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防范执业风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工作过程中:

  一要统筹兼顾,将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制度落实与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纪律作风建设、诚信建设、律所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做好衔接配合和整体协同,发挥制度的最大效用。

  二要围绕监督作用发挥,建立健全定期联络、情况反馈等工作机制,强化纪律监督员责任,定期组织线上或线下座谈会,开展专题调研和执业风险提示研究等,为纪律监督员充分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三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向省律协反馈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省律协律师行业纪律监督工作委员会将指导、协调、服务各地开展好纪律监督工作。

  四要尽快督促律师事务所落实制度,明确本所纪律监督员,填写《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并经所属律协资格审查后予以备案。请各地于11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及《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报省律协;并按照《河南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钉钉工作群入群分配表》(见附件3),于12月15日前完成联络员和已备案律所纪律监督员的扫码入群工作。

  电子邮箱:080806137@163.com

  联系方式:李晶13014628333

  杨斌15137179687

  附件:1.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基本信息表

  2.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名单汇总表

3.河南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钉钉工作群入群分配表

 

 

  2021年11月2日

  河南省律师协会


 

 

 

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制度(试行)

(2021年11月2日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提升律师行业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个律师事务所指定一名纪律监督员,负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司法政策等宣传教育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省律协律师行业纪律监督工作委员会指导全省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工作,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以及各直管县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地律协”)负责对当地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原则,品行良好,能够有效实施本所纪律监督工作,秉公执纪;

  (三)热心律师行业纪律监督工作,熟悉相关规则,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纪律监督员工作;

  (四)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的指定和变更,应向所属律协备案。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的主要工作:

  (一)传达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有关行业纪律工作的安排部署,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做好本所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本所行业纪律警示教育会议;

  (三)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四)做好本所律师执业风险防范、行业纪律警示教育等纪律监督工作台账登记,撰写纪律工作报告等;

  (五)督促本所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自查自纠,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执业检查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参与本所律师检查评议、投诉处理、表彰奖励等工作;

  (七)律师事务所赋予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对于本所办理的“三类”案件、涉黑恶案件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监督,必要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通过查阅收案登记、卷宗和电话回访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了解本所律师案件代理情况;

  (三)参与本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为本所的规范化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发现的本所律师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等情况,及时层级上报;

  (五)结合本所实际,以谈话提醒等方式开展纪律监督工作。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支持本所纪律监督员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九条省律协建立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信息库,协调服务各地律协开展纪律监督工作;各地律协要及时向省律协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省、市律协定期召开线上或线下律师事务所纪律监督员座谈会,传达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研究探讨典型案例,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探讨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执业风险提示研究,定期发布各类律师执业风险提示,提高律师的执业风险防范能力和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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